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鞍山市慈善总会慈善义工管理办法

2018/8/3 5:40:00 人评论 次浏览

鞍山市慈善总会慈善义工管理办法

第一条  总 则

为了加强鞍山市慈善总会慈善义工队伍服务的规范化、制度化管理,全面推进我市的慈善事业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、《鞍山市志愿服务条例》和《鞍山市慈善总会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市慈善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慈善义工

慈善义工是指在鞍山市慈善总会登记注册的,不分年龄、性别、学历、职业及宗教,只要自愿贡献个人的业余时间、精力、技能和资源,无偿为社会上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体提供服务的社会成员。

第三条 慈善义工团队

慈善义工团队是指在鞍山市慈善总会登记注册的,自愿利用业余时间、精力、技能和资源,无偿为社会上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体提供服务的国家机关、学校、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驻地部队等团体或单位。

第四条 慈善义工的基本条件

(一)遵纪守法,承认《鞍山市慈善总会章程》,遵守《鞍山市慈善总会慈善义工管理办法》,具有奉献精神;

(二)年龄在16周岁以上,身体健康,具有一定的服务能力,自愿无偿参加慈善义工服务活动(未成年人须有家长或其他监护人陪同方可参与活动)。

第五条 登记注册

(一)符合慈善义工基本条件的社会成员,持有效证件及复印件、两张一寸照片,有特殊技能的须提供专业技术证书,到市慈善总会义工管理和宣传部登记。

(二)从事慈善义工服务的国家机关、学校、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驻地部队等团体或单位,须持单位介绍信到市慈善总会义工部登记。

(三)对履行登记的慈善义工和慈善义工团体,经市慈善总会培训后,发给统一制作的《鞍山市义务工作者》胸卡,并建立慈善义工和慈善义工团体档案。

(四)慈善义工和慈善义工团体登记注册后,应保持与市慈善总会的联系,遇有个人资料(工作单位、居住地址、联系电话等)变更时,应及时告知市慈善总会义工部。

(五)对经常组织开展慈善义工活动的慈善义工团体或单位,可到市慈善总会填写《鞍山市慈善总会团体义工注册登记表》及《鞍山市慈善总会团体义工登记册》,并授予“鞍山市慈善义工分队”队旗。对经常接待慈善义工服务的团体或单位,市慈善总会将与其签定《鞍山市慈善义工服务基地协议书》,并授予“鞍山市慈善义工服务基地”牌匾。

(六)《鞍山市义务工作者》胸卡是慈善义工的身份证明,不作其他用途。

第六条 组织机构

市慈善总会设立义工管理和宣传部,作为市慈善总会组织开展慈善义工工作的职能部门,其职责包括:

(一)负责对慈善义工和慈善义工团体的接待咨询、登记注册、组织培训、日常管理等工作,并颁发有关证件和证明;

(二)制订年度慈善义工工作计划,策划慈善义工公益活动;

(三)负责慈善义工服务项目的实施、检查和工作指导;

(四)负责提供慈善义工服务信息,做好慈善义工团体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;

(五)负责对慈善义工和慈善义工团体活动的统计、考核、经验总结推广,并做好整理、汇编和归档等工作。

第七条 慈善义工的义务

(一)履行义务服务承诺,参加有组织的慈善宣传、善款筹募、紧急救援、救助项目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。每年义务服务活动时间不少于10小时。

(二)尊重服务对象的权利,保守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。

(三)坚守工作岗位、遵守义工纪律,不能随便滥用服务机构给予的工作权利或利用与服务对象的关系,做非法、欺骗或谋求私利的事情。

(四)未经服务机构同意,不可随意提供任何有关医疗方法和药物的建议,或对服务对象的病况妄加评论;未经服务对象同意及服务机构批准,义工不得替服务对象签署任何文件等。

(五)向慈善机构或所属社区反映困难群众的实际情况和服务需求。

(六)妥善使用和保管慈善义工有关证件,不得以慈善义工的名义组织或参与违背慈善宗旨的活动。

第八条 慈善义工的权利

(一)享有参与慈善义工服务组织活动和管理的权利;

(二)享有对市慈善总会义工组织和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;

(三)享有参与慈善义工服务计划的拟定、设计、执行及评估,获得所需的慈善义工服务活动信息的权利;

(四)享有参加义工组织开展的业务培训,阅读有关书刊、文件和资料的权利;

(五)享有推荐队员参加慈善义工组织的权利;

(六)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救助权利;

(七)享有志愿加入或退出慈善义工组织的权利。

第九条 慈善义工团队队长的工作职责

(一)认真落实市慈善总会义工管理和宣传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,主动、及时与市慈善总会义工管理和宣传部汇报工作。

(二)做好义工团队各项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;

(三)积极参加市慈善总会组织的培训和学习;

(四)汇总、上报义工团队各项活动情况、服务记实、活动成效、存在问题等。

第十条  慈善义工的服务规范

(一)言行文明,举止端庄,衣着整洁,服务时态度和蔼、热情、细致。

(二)上岗服务期间,须佩戴《鞍山义务工作者》胸卡。

(三)遵守纪律,忠于职守。无论是临时服务还是定期服务,要信守诺言。服务要守时,如因事不能如期上岗时,应及时与服务对象或组织者联系。参加涉外活动时,要遵守外事纪律。

(四)平等相待,尊重服务对象的个人习惯、传统和信仰,不可将自己的价值观念强加给对方,服务期间不得委托服务对象私事。

第十一条  激励与表彰

(一)市慈善总会将依据慈善义工服务时间的长短和服务的业绩,分别授予五个星级慈善义工称号。慈善义工服务时间累计值达100小时以上的、200小时以上的、500小时以上的、1000小时以上的、2000小时以上的,分别由鞍山市慈善总会授予一星级慈善义工、二星级慈善义工、三星级慈善义工、四星级慈善义工、五星级慈善义工,颁发“星级慈善义工证书”,佩戴“星级慈善义工标志卡”。

(二)市慈善总会定期召开慈善义工工作总结表彰大会,对表现突出、有突出贡献的慈善义工和慈善义工团体予以表彰和奖励。

第十二条 劝退与注销

慈善义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市慈善总会可对其进行劝退与注销:

(一)无正当理由不听从市慈善总会工作安排的;

(二)不遵守相关规定,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影响服务活动成效,有不良影响的;

(三)利用慈善义工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或与慈善宗旨相违背活动的;

(四)无法通信联系,长期不参加义工服务活动的。

第十三条  法律责任

(一)慈善义工和慈善义工团体开展服务活动期间,违反有关操作规则而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害或损失的,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。

(二)服务对象在接受慈善义工服务过程中,对慈善义工造成损害的,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。慈善义工团体应当支持受损害的慈善义工维护正当权益。

(三)慈善义工团队或个人未经批准,私自组织开展非法募集、非法集会、传播不良言论等,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,市慈善总会将开除其慈善义工(团队)资格,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
(四)冒用慈善义工组织的名义和有关资料,开展违背慈善宗旨的活动,特别是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,市慈善总会有权要求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第十四条  附 则

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,原办法同时废止,其解释权属于鞍山市慈善总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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