鞍山市慈善总会
慈善义工分队管理办法
为进一步规范市慈善总会慈善义工分队的管理和运行,促进慈善义工工作健康有序发展,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根据《慈善法》和《志愿服务条例》的规定,结合市慈善总会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市慈善总会慈善义工分队是指依法成立、自愿加入市慈善总会,并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。
第二条 慈善义工分队加入市慈善总会,需依照团队管理规定进行登记注册,并建立相应的团队成员名册备查。
第三条 慈善义工分队应弘扬和奉行“奉献、友爱、互助、进步”的志愿服务精神,积极开展慈善公益活动。
第四条 慈善义工分队可以参与市慈善总会组织开展的服务活动,也可以自行组织开展服务活动。所开展活动必须符合宪法、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,自行开展活动需提前向市慈善总会申报并备案。
第五条 慈善义工分队应依照自身服务范围,有计划地开展慈善公益活动。每次活动应科学筹划、有序开展、各司其责、确保安全、务求实效。
第六条 慈善义工分队开展服务活动时,须使用文明用语,热情大方,树立慈善义工良好形象。活动结束后,及时清理现场,保持环境卫生。
第七条 慈善义工分队队长工作职责
(一)认真落实市慈善总会义工管理和宣传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,主动、及时与市慈善总会义工管理和宣传部汇报工作;
(二)做好义工团队各项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;
(三)积极参加市慈善总会组织的培训和学习;
(四)定期组织团队成员开展相关培训和学习;
(五)汇总、上报义工团队各项活动情况、服务记实、活动成效、存在问题等。
第八条 团队成员的义务
(一)遵守团队的各项规章制度;
(二)积极参加团队服务活动,接受团队负责人的指导和安排,切实履行义工服务承诺,完成义工服务工作;
(三)尊重服务对象,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;
(四)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;
(五)维护义工分队的声誉和形象,不得利用义工身份从事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;
(六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九条 团队成员的权利
(一)参加团队活动,接受团队提供的义工服务活动相关的教育和培训;
(二)获得参与义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条件和安全保障;
(三)在自身生活困难时优先获得团队提供的义工服务;
(四)选举权与被选举权;
(五)对团队的工作进行监督,提出建议、批评。
第十条 慈善义工分队可参加市慈善总会一年一度的慈善义工表彰大会,并根据服务时限、服务效果等获评优秀团队。
第十一条 慈善义工分队实行动态管理,有进有出。如慈善义工分队有如下情形,市慈善总会将给予撤销登记、清退处理:
(一)不积极响应市慈善总会号召,不参加市慈善总会组织的服务活动、业务培训等;
(二)每年开展服务活动低于三次的;
(三)违规给非分队成员申办慈善义工证,或为其开具虚假服务纪实;
(四)重大活动不向市慈善总会报备,并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;
(五)违法开展私募活动,情节严重者,将追究组织者和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;
(六)在开展活动中,向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、变相推销食品和药品;
(七)存在严重影响慈善义工形象,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,其解释权属于鞍山市慈善总会。